释义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后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前者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具有防卫限度的要求,因而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一般正当防卫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应有防卫意识;第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第五、实施防卫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有两个区别:第一、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当然,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第二、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