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职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 |
释义 | 员工离职可能是合同解除的情形,也可能是合同终止 的情形,具体来说需要根据员工离职的原因来作出判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终止是一个上位概 念,包括了合同的解除。另外,合同的终止还包括了 合同的履行期已经届满,双方的劳动债务已经履行完 毕等其他情形。如果是用人单位和员工通过协商的方 式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这时候就属于劳动合同解除 的情形,而且是协议解除的情形。其次,如果是用人 单位出现了法定的过错行为,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以 及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单方面地解除合同,这时候也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 一、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是不是会扣工资? 没有提前提出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不应该扣除工资, 应该提出辞职后,单位同意当天离职的,工资发到离职当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员工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自己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自己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员工自己擅自提前走人,到时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员工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自己的决定,员工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自己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自己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员工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自己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员工就有口难辩了。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员工自己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自己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业务管理是必备条款吗?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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