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会被怎么处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4年9月6日起施行: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淫秽物品的传播在本质上是对我国的相关社会风气习俗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并且在我国传统社会之中是不会被接受的,也是对我国的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针对于这一向相关的罪名,法院具体的相关具体的相关情况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具体的相关情况来决定是否会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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