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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实体店营业执照申请
释义
    营业执照分为个体营业执照和公司执照:
    (1)如没有实体地址申请人可以办理个体类营业执照,地址以店铺网址作为场地,申请人申请登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寸照片、网络销售平台出具的场地证明,证明上标明网址。
    (2)如申请人有实体场地可以登记为公司,登记时只能以实体地址进行登记不可用网址登记,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书、决议、章程、场地证明。
    无实体店具体流程如下:
    1 使用自家住宅作为公司住所
    2 携带住宅房产证和身份证以及照片
    3 到工商局索要住宅改经营用房证明书空白版
    4 证明书填写后去社区盖章
    5 携带房产证等几项材料去工商局填写申请表格
    6 申请表格和材料交给窗口审查
    7 审查合格后在约定的时间来工商局取执照
    8 取得执照后就可以经营了
    9 要注意使用家庭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需要征得邻居同意,注意邻里关系。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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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