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纪委办案时限,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设定了很多办案的期限。初步核实的环节,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实施细则又进一步明确,“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立案审批的环节,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案件审理阶段并没有具体时间限制,但是规定,审理结束后,如果需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