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问题线索处置流程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线索受理及处置 1、信访人员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及时建立台账登记管理,填写《信访移送单(检举控告)》,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按程序分办。 其他岗收到或者发现的及上级相关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在5个工作日内,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按程序分办,或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2、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收到问题线索后,填写《问题线索分办单》或移交函,提出分办意见或移交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报纪委书记审批。 3、承办人员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讨论起草处置方案,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经审核,报纪委书记审批。承办人登记问题线索管理台账。 4、每月22日前,承办人员汇总线索处置情况,交案件监督管理人员统计上报。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每月25日前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委书记报告。 二、谈话函询 1、承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2、对拟组织谈话的,附《谈话提纲》和《反映问题清单》,一并呈领导审阅后实施谈话;对拟实施函询的,以纪委办公室名义起草《函询函》,一并呈领导审阅。 3、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集体研究,按照了结澄清、适当处理、再次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提出处理意见,起草情况报告,填写《谈话函询处置意见呈批表》并报纪委书记审批。 三、初步核实 1、自领导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核查组,承办人员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纪委书记审批。 2、需要抽调人员的,核查组人员申请,案件监督管理人员负责填写《抽调审查人员呈批表》,经审批后,由纪委组织岗人员办理抽调手续。 2、初步核实的期限为两个月。确因问题重大或复杂,需要延长初核期限,应当填写《延长初核期限呈批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延长一个月。延长期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再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初核完毕,核查组填写《初步核实办结审批表》,附初核报告,报纪委书记审批。 四、立案审查 1、符合立案条件的,审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填写《立案审查呈批表》,经审批后,召开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批准的,在一个月内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 2、批准立案审查的,审查组立即起草《立案审查决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的,由被审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家属。 3、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严重违纪问题公开发布执纪审查信息,由审查组在立案后2日内填写《(接受组织调查)报送发布承办审批单》送宣教岗并抄送案管岗,宣教岗当日发布。 4、审查组需要对同级党委各部门、空港集团公司、重要企事业单位,以及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查谈话的,填写《审查谈话呈批表》,经纪委书记审批。 5、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审查组以纪委办公室名义起草申请报告,填写《延长审查时间呈批表》,经审批,报**新区纪工委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天。 6、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组长应当召集全体审查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经纪委书记签批后,审查组将所有审查材料装订成卷,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审批后移送审理人员审理。 五、审理 1、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由审查组填写《提前介入审理呈批表》。 2、审理人员认为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应当起草书面意见,经审批后退回审查组补证。 3、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需要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由审理人员起草申请报告,填写《延长审理期限呈批表》,经审批,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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