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特别的撤销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如果存在无效性,需要特别的撤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无效情形,可以依法撤销合同。而精神病人因为精神障碍无法理智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存在无效性,应当采取特别的撤销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信、公平原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实施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 (三)对抗公序良俗的; (四)违背公共利益的; (五)损害他人利益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因一方精神疾病等原因,其意思表示有重大偏差的,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种情况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所得的一切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被返还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应当折价赔偿;不能折价赔偿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如果存在无效情形,则应当采取特别的撤销程序,进行合法的合同解除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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