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