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吗 |
释义 | 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建筑劳务合同是否适用特殊管辖 (一)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 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承接工程后,为了逃避政府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往往以劳务分包名义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具有合法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单位。此时,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实质上是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调整,工程转包、分包引起的纠纷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分包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 (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清包工)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仍应适用专属管辖。 1、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已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调整范围,应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2、根据施工合同内容应适用专属管辖。 事实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含了施工劳务,施工单位将施工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后,由建筑劳务企业承担施工单位的部分施工任务,即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施工劳务)部分内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按施工合同处理。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不应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为判断标准。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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