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义务 |
释义 | 一、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一是按法定份额共有。继承房产就属于此种类型。例如,张氏和李氏夫妻生前有一套房屋,现张氏亡,则其妻李氏、张氏子女、张氏父母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如果其中有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剩余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二是按约定份额共有。现在最常见的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房屋形成按份共有。这是由于作为父母,一方面担心未来征收遗产税加重房屋转让的成本,因此要将子女作为购买人之一;另一方面考虑到购买后很长一段时间自己仍要居住,为避免因仅办成子女的产权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就要与子女共有。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按份共有,是几个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和自然人共同购买一处房产。由于房产的保值和增值功能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购房用于投资的比例不断提升;但是房产的价值量很大,特别是体量大的非住宅(不宜分割出售)更使单个个体难以承受,于是形成合作购房的势头。 约定按份共有按份额的不同种类可分为按房产价值份额共有和按部位共有。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义务 共有是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享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至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果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有对于共有财产重大事项表决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同负担的义务,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总之,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共有人对于共有的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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