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改名字需要带哪些材料? |
释义 | 公民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使原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变更。公民变更姓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岁以上人员需要变更姓名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当公民申请变更名称时,他们需要持有以下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完整,他们不会修改名称。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申请)。 2、父母离婚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能够证明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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