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遭到辱骂,构成侮辱罪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流程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4)对第三类自诉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其中,自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2、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