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案所引起的思考及立法建议 |
释义 | 在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确实给公司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确实破坏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现行刑法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无可非议。但笔者想指出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能否对张某与高某的行为作出了全面的评判。罪名是对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它具有评价与个别化的功能。在本案中,张某与高某之所以能实施该种犯罪行为,主要是利用了其作为股票操盘手的便利。那么破坏生产经营罪能否会对此作出评价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纵观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也无一罪名能做到。 考察张某与高某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违背信用或任务的行为。行为人受聘为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担任股票操盘员,代表公司处理股票交易事务,但出于加害的故意,违背委托,实施了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使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失。要对该行为进行评价,笔者不禁想起了德、日等国家和地区刑法中的违背任务罪(背信罪或背任罪)。德国1999年刑法典第266条、日本1974年改正刑法草案第352条、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42条都规定了该罪。它是指依法律、公务机关命令或法律行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为谋求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或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违背其任务,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实施违背任务的行为-以图利或加害为目的-造成他人财产上的损害。其犯罪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行为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某种信任关系。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背任务的行为,并造成了委托人财产上的损失。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某种目的。由此可见,张某与高某的行为无疑符合背信罪的犯罪构成,用背信罪对其进行评价,可谓十分恰当。 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制度作出了明确地规定,有关信托方面的犯罪也凸现,我国刑法应对此有所应对。联系本案,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背信罪方面的规定,以有利于司法操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