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2、省外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