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审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长期以来,审委会对个案的讨论范围甚广,几乎无所不包。事实上,审委会不应对全案进行讨论,只应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对于合议庭在庭审中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委会在案件事实上争论不休,纯属越俎代庖,浪费时间,因为审委会没有庭审职能,无权就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审委会涉足于案件事实,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审委会与合议庭职责不分,“人人负责等于都不负责”,发生错案不能追究责任,更易产生司法腐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