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委会不应对全案进行讨论,只应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对于合议庭在庭审中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审判委员会议事范围如下: 1、讨论决定院长提交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2、讨论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 3、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问题; 4、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