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该罪名法律上叫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规定,犯罪数额上个人犯罪达20万,单位犯罪100万以上;非法吸收存款数个人犯罪达30户,单位犯罪达150户;造成经济损失个人犯罪达10万元,单位犯罪达50万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都可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