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和本院认定 |
释义 | 一、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和本院认定 1、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中,本院认为的部分,属于对判决结论的说理和解释。从说理和解释推导出判决结论。2、本院认为的说理和解释部分,可以在说理的同时,直接写明判决结论。这里的写明判决结论是判决书写作的问题涉及认证是否充分的问题,不涉及法律效力。判决书的效力体现在判决结论部分。 二、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和“裁判结果”哪个重要 “本院认为”是为“裁判结果”服务的,二者都很重要,如果非要分出主次来,在一般情况下选择后者,因为只有裁判结果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例外情况下,“本院认为”更重要。 例如,在A起诉B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案件中,法院认为B的行为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驳回A的起诉,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如B不涉嫌犯罪,A可再行起诉。 应该说,法院驳回A对B的起诉,裁判结果对B是有利的,但B对法院“本院认为”所涉其涉嫌犯罪的认定不服,因此提出上诉。 前述是程序性案例,还有一种场景,在实体审理的案件中,法院在驳回原告对被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在“本院认为”中做出了对被告不利的认定,被告同样对裁判结果没意见,但对“本院认为”有意见提出上诉。 这就涉及了上诉(再审)利益问题,一般认为,裁判文书中有既判力的只有主文部分,不包括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所以,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没有异议,仅对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有异议的,不具有上诉(再审)利益,不能通过上诉(再审)程序解决。 尽管这种认定对被告不利,但因其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尚不能对被告造成直接威胁。 但是,从曲线救国角度出发,原案原告可能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另起一个诉,以该文书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原案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时,原案被告怎么破? 此时的裁判文书只是作为证据使用,只是书证而已,仅具有预决力,不具有既判力,法院并非必须采信,也需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和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原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是可以在本案中用证据推翻的。所以,原案被告可以在本案中认真组织证据应对,远比通过原案的上诉(再审)程序有用的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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