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肝炎的治疗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肝炎属于既往疾病,即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的疾病,那么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但如果肝炎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才发生的,则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对于保险合同已经约定的保险责任,单方面规定除外责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4.《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认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以至于保险人不能确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以保险合同为依据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判断肝炎是否属于继往疾病,需要考虑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