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库安置移民补偿标准 |
释义 | (一)支持范围。后期支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人口。 在支持期间,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转移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性核定,对不再调整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采取了什么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移到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支持范围。 (二)支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支持期限。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转移的支援范围的移民,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支援20年的2006年7月1日以后转移的支援范围的移民,从完成转移之日开始支援20年。 (四)支持方式。后期支持资金可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支付给移民个人,也可以实施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的项目支持,也可以采用解决移民村大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方法。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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