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居住证需要带什么材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 居住证办理需要的基本资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2、当地的居住证申请表; 3、当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 ①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②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③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④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居住证办理还需要一些补充资料。根据不同情况,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3、集体宿舍证明; 4、寄宿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衍生问题: 什么人需要办暂住证?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四)暂住人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五)暂住证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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