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此两者为两属关系,如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可增设审批的前置条件,当然包括不得将处罚结果作为前置条件。2、处罚与审批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执行的是不同的程序,相互之间应当互无影响。即使核发了行政许可,其未经许可的作为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应当不影响处罚程序。3、如系对未经许可的作为进行处罚,相对对申请行政许可应当视作积极改正,更应支持。若其条件具备,当然应当予以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