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骨折司法伤情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骨折造成伤残的,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应该在治疗结束后,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依据人体损失致残程度等级的要求确定。 骨折进行伤残评判,主要是根据患者骨折的部位,骨折的数量以及骨折的程度,否有周围的神经血管损伤,治疗后患者的功能残存情况进行综合的判断。 在判断时,主要是根据患者日常生活是否能够治理,或者需要别人进行帮助,患者生命是否可以得到维持,患者的意识状态,以及能够独立生活,社会的交往能力,学习能力,患者的远距离流动能力,以及社会交往是否受限进行综合的评判。可以分为一级到十级,十级是伤残比较小的,一级是伤残最大的,根据伤残鉴定行相应的赔偿。 二、骨折司法鉴定标准的依据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三、做司法鉴定需要交什么资料 交通事故做伤残鉴定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伤残鉴定的地点,可以由受害人方自行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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