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法医鉴定流程 |
释义 | 公民因受到不法伤害或者由于车祸、工伤事故、伤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等需要进行法医鉴定时,只要持委托鉴定单位的介绍信,即可到法医门诊直接进行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进行法医鉴定,公民应向法医如实提供与伤害有关的情况、说明鉴定的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说明鉴定目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带齐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法医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具体伤害程度实施检查和有效治疗,并依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书可以作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向有关部门提供或出示。同时,被鉴定人如果不服该结论,也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对于公民突然意外死亡,死因不明的,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提出检验鉴定申请。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者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刑侦部门报案提出检验鉴定申请。 除以上情况外,公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提出检验鉴定申请: 1.发现突然意外死亡,死因不明的; 2.由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者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 3.购买、食用了不符合隆重标准的食品或者掺杂了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的食品,造成严重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 4.购买服用假药、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 5.购买、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致使现严重疤痕、毁容或者对于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的。 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案子鉴定”等法医学鉴定,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由省公安厅刑科所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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