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里能做医疗鉴定? |
释义 |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什么级别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金额。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双方可以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有专门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提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3、根据中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进行事故纠纷,那么法官本人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有其特殊性。与其说是医患双方的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法官可以更好地控制审判程序,为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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