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实际上,高空坠物有不同的种类。有的高空坠物是意外脱落、坠落的,有的高空坠物是人为抛掷的,成因不同,其责任人也不一样。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类似招牌、墙砖、花盆这类意外脱落、坠落的高空坠物,法律上首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他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物体脱落、坠落一般是质量问题、老化问题、意外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并没有直接实施了某项行为导致其脱落、坠落的侵权人,为防止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过高,因此法律推定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负有责任。 一、高空抛物怎么处罚的? 根据情节而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