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致使劳动能力永久丧失、需要长期治疗的,应当一次性给予工伤补助金和治疗费用。若职工已经获得工伤补助金和治疗费用,并且治愈后仍出现后遗症,职工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致使劳动能力永久丧失、需要长期治疗的,应当一次性给予工伤补助金和治疗费用。”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职工治疗期间已经领取的工伤补助金和治疗费用不够支付全部治疗费用的,可以申请继续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加了工伤保险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由政府给予救济,同时追偿用人单位应当负担的工伤赔偿款。” 总之,若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导致伤害并已经获得工伤补偿和治疗费用,治愈后仍存在后遗症,职工可以继续申请工伤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