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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手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
释义
    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法律并未规定赔偿青春损失费。在恋爱婚姻纠纷中,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的不合理。只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首先,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在婚姻家庭中,只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在恋爱婚姻纠纷中,除非能证明同居关系发生出于被迫,否则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是不合理的。然而,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以何种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在婚姻家庭中,只有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在夫妻离婚时,无需担忧青春损失费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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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3: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