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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清远居住证办理
释义
    法律分析:1、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清远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清远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2、需要带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办理流程:
    (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审核:公安内部审核;
    (4)制证:公安内部制证;
    (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一、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1.居住证申领表;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相片2张;3.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1)在现居住的市、县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的申领人,受理机构根据登记记录证明其已居住半年以上;
    (2)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负责登记的连续就读人员,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证明4.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二、办暂住证流程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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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1: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