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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故调查责任划分哪几种
释义
    事故性质认定分为:责任与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类(3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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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0: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