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