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毒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监督管理职权如下: 1、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6、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第三十八条 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第三十三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