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幼儿公园溺水死亡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
释义 | 游泳、戏水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方需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双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未成年人私自游泳造成事故,水域所有者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有过错;未成年人结伴游泳他人无过错,有公平原则补偿判例。 法律分析 从事游泳、戏水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的,双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成年人私自到自然水域游泳而造成事故的,自然水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一般不承担责任,该所有者或管理者另有过错的除外。未成年人结伴游泳而其他人无拉、拽、强制下水等危险行为造成事故的,其他人无过错责任,实践中有按公平原则补偿的判例。 拓展延伸 幼儿公园溺水死亡: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监管措施 幼儿公园溺水死亡事件中,经营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作为公共场所,幼儿公园的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游客的安全。对于防止溺水事故,经营者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如围栏和安全网,以防止幼儿接近危险水域。此外,经营者还应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幼儿公园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经营者履行安全责任。只有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幼儿的生命安全,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结语 游泳、戏水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双方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未成年人私自游泳造成事故,水域所有者或管理者一般不负责,除非存在过错。未成年人结伴游泳他人无过错,实践中可按公平原则补偿。幼儿公园溺水事件中,经营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警示标识、防护设施、培训人员、加强监管是保护生命安全的关键。只有共同努力,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