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分手时,可以分割收入和财产。共同拥有的财产按份额分割,不适宜分割的根据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财产的一方应折价补偿另一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可以分割的财产,应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应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应按照其所得财产的份额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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