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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危险性有哪5种情形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社会危险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案件性质、起因以及罪行的轻重。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就业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平时表现,行事是否极端;有无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是否易怒或情绪波动较大,有无表现出仇视社会等反社会人格。
    四、是否为惯犯、累犯等常习性犯罪分子。
    五、是否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中止犯。
    六、悔罪态度;认罪只是悔罪的前提,认罪并不一定导致人身危险性降低,只有真诚悔罪才会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七、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难度。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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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