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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后几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
释义
    

法律主观:
    


    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可在五天内提出申诉,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起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法律客观: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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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