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一、转移人员持新单位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本人将此凭证送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三、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发回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四、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收到《接续联系函》后,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资金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五、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