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要准确确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做到合理用警。 要从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入手,科学界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并积极与县委县政府沟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警力,严禁个别单位和领导超越法律,随意指派民警从事超越法定职权的警务活动。 2、要合理界定民警职责,划定为民服务界限,避免警力资源浪费。 应充分发挥各级民事调解机构作用,通过合理界定民警职责,明确哪些事情公安民警该管,哪些事情由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对于公安机关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件应指定具体部门受理,避免公安机关因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遭到群众的误解和指责。 3、要建立健全公安宣传机制,增进与群众间的沟通理解。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充分发挥公安宣传工作的展示与沟通作用。要改变过去“我说你听,我说什么你听什么”的公安宣传工作格局,切实把宣传工作作为联系群众、增进理解的一种方法和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第四十六 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督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