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望权不能享有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不能有探望权的情况具体如下:父或者母在探望子女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等。 一、离婚对子女探视权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对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的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儿子该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儿子的解决方法如下: 1、首先应当由父母双方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的法律原因有哪些 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的法律原因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未按协议或判决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严重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同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教育制止的; 8、其它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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