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