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誉属于资产类科目。 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 商誉由于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而存在,不具有可辨认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 对于商誉而言,由于其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而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所以作为单个资产的商誉,其可收回金额是无法确定的,因此商誉必须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要求,企业如果拥有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其减值测试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1.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16世纪中后期,英国会计学家Leake在“Commercial Goodwill”一文中,出现商誉的最早记录;由于审理案件的需要,法官首先对商誉的定义是:商誉指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一切有利条件 2.商誉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