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判员和法官的区别:审判员、审判长是就一个具体的个案审理过程中而言的,也就是组成合议庭或独任庭。法官是国家公务员系列,是分级别的。在一个法院中,主体是法官。在一个个案审理中,由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法官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一个法官在这个案子中可能是审判长,在另外一个案子中可能是审判员。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审判员是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