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毕业后可将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团组织。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团组织。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团员档案应当按国家规定纳入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学生团员档案一般纳入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原则上随学籍档案转移,由学校团组织管理。已建立人事档案的,由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或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授权管理服务机构等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一般由县级团委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乡镇、街道团组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