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判刑人员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服刑期间,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即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私立医院医疗诈骗工作人员判刑。 私立医院医疗诈骗涉案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