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人员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释义 | 不一定。 服刑中的犯人若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即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如果判刑人员被剥夺了政治权利,那么就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了。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等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因此,判刑人员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个需要看被判刑的人是否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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