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岗位撤销,不同意调岗 |
释义 | 一、岗位撤销,不同意调岗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员工岗位变动需本人同意的,公司不得私自调整,如果员工怀孕原因进行调整岗位、降低薪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合规合法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能力调整岗位。如果员工有异议,并且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该由公司拿出证据证明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理由 二、扩宽内容 公司在仲裁之前将解除与周某劳动合同之事告知该公司所在地工会,已经补正了有关程序,解除程序合法。因此,本院认为,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周某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公司撤销南京财务部门属主观决策,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周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公司领导层决定将财务部门统一设立在上海SSC中心,属于主观决策。公司未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尽到举证责任,亦未证明其调岗时履行了用人单位应尽的协商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高院裁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撤销南京财务机构,此系公司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调整企业内部结构,由此造成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原告单方决定调岗,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未到其安排的新岗位上班时,原告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原告单方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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