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庭审判人员的组成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1、审判长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2、审判员 3、人民陪审员 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书记员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5、法警 一、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1、庭审开始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 (2)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3)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4)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 (5)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2、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 (1)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2)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仲裁庭如实宣布书面证词;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当庭出示; (4)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 (5)宣读勘验笔录; (6)听取申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 3、仲裁庭调解 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4、休庭合议与裁决 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二、法庭审判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审审限一般3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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