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第三人指的什么 |
释义 | 法院第三人是指对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第三人的权益与本案的判决结果直接相关,如果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第三人就可以申请加入诉讼; 2、加入诉讼对本案的审判有必要,即第三人加入诉讼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能够更好地解决本案的争议; 3、加入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效率,即第三人加入诉讼不会对本案的审理造成不良影响,如超过诉讼时限,或者延长案件审理时间等。 综上所述,第三人加入诉讼必须在诉讼时限内提出申请,并且要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如果第三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可以决定允许第三人加入诉讼,并且在本案中享有与原告和被告相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第三人必须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和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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