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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是如何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的?
释义
    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护,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提出,要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历次宪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都就这一问题作了类似的规定。如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等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国务院专门出台《女职工保护规定》从防止招工歧视、四期保护特别是孕产期保护方面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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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