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同时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一、什么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所谓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身体、生理特点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对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实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的限制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